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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东市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方案(试行草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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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东市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方案(试行草案)

 

为了实现教育优先发展,大力促进教育公平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新修订的《义务教育法》等有关法律以及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》和省、南通市、启东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,按照原国家教委《关于印发〈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〉(修订稿)的通知》要求,参照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《南通市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》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订本方案。

一、督导评估的目的

督导镇乡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领导,履行职责,转变职能,依法管理,创造条件,创设实施素质教育的优良环境,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;督促、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,遵循教育规律,深化教育改革,优化学校管理,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;引导社会、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,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。

二、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

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为依据,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构建素质教育运行机制、教育教学质量保证监控机制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,坚持督导评估的科学性、导向性、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等原则,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管理、鉴定、导向、激励等功能,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。

三、督导评估内容

具体体现为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细则,共分三大部分(A级指标):第一部分是素质教育保障,有4B级指标,13C级指标;第二部分是素质教育实施,有5B级指标,21C级指标;第三部分是素质教育质量,有4B级指标,10C级指标。各个A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A10.3,A20.4,A30.3。评估总分采用加权求和法。

四、督导评估的程序和办法

1、自评。各校要建立自评组织,明确职责,统一指挥,协调自评工作;要建立自评制度,组织教职工全员参与,使自评与学校管理有机结合,用督导评估指标指导学校管理,做到以评促管,以评促改;要建立自评工作有关资料档案,形成学校自查自评报告。

2、复评。原则上,镇乡中心小学(含2000年撤并乡镇的中心小学)和市直属小学的评估周期暂定为三年(2007年开始),实行校自评、市复评的方法;村小实行校自评、镇(乡)初评、市复评的方法。市复评工作由市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。督导评估工作面对每一所学校,面对每一类学校,不搞选优性评估。各学校要把复评工作和整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,以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,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。

五、督导评估的结果处理

1、实行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等级认定制。凡经复评,确认该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己达到某个水平,将由市教育督导室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等第认定:90分以上为模范学校,80---89分为优秀学校,70---79分为合格学校,60---69分为基本合格学校,59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。同时,被认定为模范、优秀、合格等第的学校A级指标各项得分均不得低于该类得分的下限。

2、实施素质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,也是一个动态过程,为达到逐步提高的目的,对同一周期内要求申请晋升等第评估的学校(原则上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第)则积极鼓励和引导。

3、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由市教育督导室统一向社会公布。建立健全奖惩制度,使督导评估结果与学校的评优评奖,校长的考核等紧密联系起来,并使之成为重要依据。各镇(乡)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结果指导、推进学校工作。

六、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

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,各学校,要充分认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对贯彻落实新的《义务教育法》,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,明确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是引导政府、学校、社会转变教育观念,深入推进《义务教育法》和区域性素质教育实施,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保证,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切实加强领导。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、意义,并把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作为对学校教育质量监控的主要手段,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,引导社会、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工作。

附:启东市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细则

 
作者: 来源: 发布时间:2007年04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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